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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鑫渠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关于永福县公办中小学、幼儿园食堂物资配送供应商采购(项目编号:GLZC2025-G3-260016-GXXQ)质疑答复函

广西鑫渠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关于永福县公办中小学、幼儿园食堂物资配送供应商采购(项目编号:GLZC2025-G3-260016-GXXQ)质疑答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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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间:
2025-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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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亚万

   授权代表:朱世金

   质疑人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思恩镇城西工业园(佳禾木业旁)

   邮编:547100

我公司202564日收到贵公司顺丰快递寄来关于******幼儿园食堂物资配送供应商采购(项目编号:GLZC2025-G3-260016-GXXQ)的质疑函原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法》(财政部第9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现予以受理。

质疑事项1: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2)配送实施方案“四档(15分):配送实施方案内容详细、针对性强,有本地化服务场所及设备照片,有详细合理的配送管理方案及配送能力说明(包含配送的商品质量、商品保存、运输、配送时间等方面),应急配送措施合理可行,能充分满足项目特殊情况下的应急供给保障的;货源渠道多样,能充分满足采购人对供货时间地点、供货数量、配送、货源质量的要求以及在特殊情况下的供给保障。”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事实依据:详见附件《质疑函》。

法律依据:详见附件《质疑函》。

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请求:修改招标文件,删除此不合理的评分项。

质疑答复1:

质疑事项已更正,具体详见本项目的******幼儿园食堂物资配送供应商采购的更正公告(一)”。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规定,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感谢贵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特此答复。

******有限公司

2025年6月6日


附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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