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下属文旅投公司、城开投公司、水务投公司、产业投公司(含下属公司)所属范围内的土地和房屋类项目评估(具体以采购人的实际需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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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相关标准: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
(一)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28号,2004年8月28日)及其《实施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改);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
4.《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主席令第46号,2016年7月2日);
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主席令第74号,2007年10月28日);
6.《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1990年5月19日);
7.《招标拍卖协议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
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18508-2014);
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GB/T18507-2014);
10.湘价服〔2011〕203号《湖南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11.长政发〔2024〕7号《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4年修订版)》
注:国家、省市有新文件的,依据新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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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交付时间和地点:1、服务周期:2年,服务期限到期或结算金额达到预算金额则合同终止。
2、实施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五、服务标准:工作内容
1.估价人员根据估价对象具体特点,选择适当评估方法,对估价对象价值进行测算,得出初步评估结果,并撰写评估报告,整理评估底稿;
2.评估报告类型:各种估价报告;
3.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评估规范实施评估;
4.协助做好评估备案工作;
5.单次评估提供一式三份评估报告。
6.服务完成时间:从采购人提供项目资料委托当天起至评估报告完成交付采购人不超过5个工作日。(具体时间以合同约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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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验收标准:1、土地评估报告应参照原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实行电子化备案完善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2〕35号)文件规定,由成交人自行办理土地估价报告电子化备案手续,取得电子备案号。待采购人完成土地供应、土地收购、土地处置工作后且取得成交确认书或划拨决定书后方可进行结算(结算时须提供带电子备案号二维码评估报告原件、成交确认书或划拨决定书等业务办结资料作为依据),否则不予结算。
2、成交人应对土地评估报告负责,如采购人对土地评估结果有异议并向成交人申请复核评估,成交人应重新安排评估师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委员会申请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处置相关事项。
3、成交人取得采购人就具体项目签订的单个土地评估委托合同,以及土地评估报告的电子备案号,作为各个项目结算申请付款的依据之一。
4、成交人应确保其交付的土地评估最终成果经采购人或主管部门审核通过。
5、房屋类项目参考长财采购[2024]5号《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进行验收。
6、房屋类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中标人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7、房屋类项目最终成果经采购人或主管部门审核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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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要求:收费标准及报价规则
1.收费标准参考《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湘价服〔2011〕203号)、宁乡市政投管理办法和相关政策文件。
2.项目采购总预算为?990000元(已按标准收费的30%计取),项目采用单宗评估按实结算,最终结算价=文件标准收费×30%×(1-下浮率),最终结算金额累计不超过采购总预算。
湖南省法定资产评估服务收费指导价标准
| 收费方式 | 计费基数及基准费率(‰) | ||||||
| 计件收费 | 100万元及以下 | 100万元以上-500万元 | 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 | 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 | 5000万元以上-1亿元 | 1亿元以上-10亿元 | 10亿元以上 |
| 10 | 7 | 5 | 1.5 | 1 | 0.15 | 0.1 | |
投标人在报价时须注意如下事项:
(1)投标人收费不得高于上表标准。
(2)投标人根据上表标准报下浮率,并在报价表中填写。
(3)如按湘价服(2011)203号文件标准计算出评估价值为1亿元,则标准收费=100×10‰+(500-100)×7‰+(1000-500)×5‰+(5000-1000)×1.5‰+(10000-5000)×1‰=17.3万元;若评估价值为4000万元,则标准收费=100×10‰+(500-100)×7‰+(1000-500)×5‰+(4000-1000)×1.5‰=10.8万元。
本项目采用下浮率报价,投标人在预算的基础上进行报价,如投标人报价为下浮率10%,则最终结算价=标准收费×30%×(1-10%)。
(4)本项目后期结算根据成交人所报下浮率单宗结算再按程序支付,预算不作为结算依据。
(5)投标人未按本规则报价的,其投标无效。
2.本项目采用下浮率报价,投标人须给出统一下浮率,最终结算价=文件标准收费×30%×(1-下浮率)。
????其他要求及说明
1、服务周期:2年,服务期限到期或结算金额达到预算金额则合同终止。
2、实施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3、结算方法
付款人:******有限公司下属文旅投公司、城开投公司、水务投公司、产业投公司(按实确定付款人);
付款方式:本项目无进度款支付,按双方合同约定方式进行支付(具体以双方签订合同为准)。
结算方式:按单宗项目进行结算,费用参考《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湘价服〔2011〕203号)、宁乡市政投管理办法和相关政策文件,并经项目单位内审后按实结算。成交人对提交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不得另计取费用。
4、成交人应按采购人要求将整套完整的成果交付给采购人,在交付使用后,应尽长期提供技术支持和后期服务的义务。
5、本项目采购预算价中已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因素:本项目服务拟投入的工本费、设备设施、人工、安全、保险、交通差旅费、管理费、税金、专家评审费、后续服务费和一切不可预见费等,供应商投标报价时应充分考虑自身成本及项目实际情况,如一旦成交,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成交人免费提供,采购人不再增加支付任何费用。
6、采购人如有补充事项,双方可在签订合同时自行约定。
7、供应商在投标前如需踏勘现场,有关费用自理,踏勘期间发生的意外自负。
8、对于上述项目要求,投标人在响应文件中进行回应,作出承诺及说明。
9、在合同周期内,成交单位应当做到响应及时,且成果需及时在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上进行备案,若出现一例不达标,则合同自动解除。
10、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规定及行业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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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需求仅供参考,相关内容以采购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