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方县中方镇荆坪古村入村道路及连接线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公告日期: 2025-06-06
中方县中方镇荆坪古村入村道路及连接线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甲方: ******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8
住所:湖南省中方县交通运输局内
法定代表人:周澜 职务:总经理
乙方: ******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4R9C1J2Q
住所: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迎丰东路189号
法定代表人:徐世红 职务:法人代表
总 则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公路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依法招标投标,确定由乙方对中方县中方镇荆坪古村入村道路及连接线建设工程进行承包施工。为明确建设施工过程中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特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工程项目
1.1工程名称:中方县中方镇荆坪古村入村道路及连接线建设工程
1.2工程地点:中方县
1.3工程项目批准单位:中方县交通运输局
1.4工程规模:本项目共分为两条路线,项目路线总长为1021.215m。建设内容主要包括路基、路面、排水、防护、涵洞、平面交叉、交通安全设施及其他附属配套设施等。
1.5施工范围和内容:具体以磋商文件发布的施工图和工程量清单为准。
1.6工程造价:本合同中标价为叁佰叁拾柒万零玖佰肆拾元玖角陆分(小写:******.96元)。暂列金使用条款详见本合同第五条。工程结算按县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结论或工程结算审计定案表执行。
1.7本工程严格按照《中方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中政发[2019]3号)、《中方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中政办[2017]36号)及《中方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签证管理办法》(中政办发[2017]37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 施工准备
2.1甲方义务
2.1.1甲方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天内向乙方提供完整的工程施工图1份,施工技术资料(包括线路控制桩、水准点、坐标控制点等)1份及其它相关资料,审核乙方的施工组织设计及环保措施。
2.1.2组织甲乙双方、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及有关部门参加施工图交底会审,并签发四方签署的交底会审纪要,自签发交底会审纪要之日起在3天内分送有关单位。
2.1.3根据乙方的工程进度安排,制定征地拆迁工作计划,负责完成道路用地范围内的征地拆迁工作,创造必要的施工环境。负责协调解决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各种纠纷矛盾。因乙方自身原因引起的纠纷,甲方不承担责任。
2.1.4协助乙方办理施工报建手续。
2.1.5本工程若发现地下文物等乙方不能独立处置的特殊情况时,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报告,经甲方同意后组织处理方案,由此发生的工程费用由甲方承担,工期顺延。
2.2乙方义务
2.2.1负责施工区域的临时道路、临时设施、水电管线的铺设、管理、使用和维护工作。
2.2.2提供甲方办理质量安全监督和施工许可所需要的施工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和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岗位资质证书及相关工作经历证明等所有相关材料,主要关键人员按投标文件到岗到位。
2.2.3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施工总进度计划,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等进场计划(包括月计划),用水、用电计划及实施。
2.2.4乙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范安全施工,对于施工中发生的安全事故,由乙方自行负责处理并自行承担所有费用。
2.2.5乙方必须做好切实可行的文明施工方案,重点地段环保措施必须按甲方认可的施工组织方案实施,防止道路红线外设施的污染或损毁。若造成污染或损毁的,修复费用由乙方承担。
2.2.6乙方必须做好切实可行的流动人口计生管理工作,并接受中方县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2.2.7乙方必须在项目所在地工保中心为参建人员投保。
2.2.8乙方必须按报建时所提交的主要人员到岗到位。
第三条 工程期限
3.1根据国家工期定额和施工需要,工程总工期为180天。
3.2遇下列情况,经甲方认可后,工期相应顺延:
3.2.1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如台风、水灾、地质灾害、自然原因发生的火灾、地震)工期顺延。
3.2.2因国家政策需要,或因质量管理要求,甲方的上级及主管部门要求延长(或分期实施的),经甲方认可后,工期顺延。
第四条 工程质量
4.1本工程质量为合格工程,争取优良。
4.2本工程质量按下列方式实行监督管理:
4.2.1甲方委派现场管理员,对工程施工现场中合同履行、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费用等情况进行总监督。
4.2.2甲方申请中方县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实施监督,委托******有限公司进行社会监理。
4.3乙方必须严格按施工图纸、说明文件和国家颁发的技术规范、规程和标准进行施工,并接受甲方现场管理员及监理工程师的监督。
4.4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4.4.1单项工程开工,乙方递交开工报告后,甲方须在三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并送达施工现场。
4.4.2主要原材料、设备、构配件、半成品必须按有关规定提供质量合格证,工地试验室复检合格经甲方现场管理员确认后方可用于工程。对于乙方的报告甲方现场管理员必须在收到之日起的二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否则视同甲方认可。
4.4.3对于材料改变或代用必须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发正式通知书,经总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签证后方可用于工程。
4.4.4隐蔽工程必须经甲方现场管理员和监理工程师检查、验收签字,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现场管理员和监理工程师在接到隐蔽工程检查通知书一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
4.4.5乙方按质量验收评定标准和有关规定通知有关部门、人员对分部分项和单位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并及时将单位工程质量评定结果报送甲方和县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站。
4.4.6乙方在施工中发生质量事故,应及时报告甲方现场代表、监理工程师和有关部门。一般质量事故的处理结果应送甲方和监理单位,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理方案,应经甲方、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共同研究并签证后方可实施,并报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4.4.7工程竣工后,乙方应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申请,甲方接到申请后,须在一周内组织有关部门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乙方按《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规定对工程实施保修,保修时间自通过竣工验收之日算起,本工程缺陷责任期为1年,保修期为2年。本工程按工程总造价的3%扣除质量保证金,如在缺陷责任期内出现任何有关工程的质量问题,乙方必须根据甲方的要求限期修复,否则甲方有权用质量保证金自行修复。如缺陷责任期满,无任何质量问题,保证金退还乙方。
第五条 工程价款的支付与结算方式
5.1工程价款的支付方式:本工程款项按照《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财建[2022]183号)及《中方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中政发[2019]3号)关于工程款支付的相关规定执行。施工单位进场后(取得施工许可证视为进场)支付预付款20%,施工期间按计量价款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总额的80%支付进度款,全部工程完工并交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80%,其它部分结算审计后的当年年末支付至审计结论的97%,另3%作为质保金,在合同约定缺陷责任期满后支付。
5.2乙方凭甲方当地税务部门的完税凭证办理结算。结算时,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伍套完整的公路工程竣工资料。
5.3本项目工程暂列金(如有时)由甲方根据国家规定,用于本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及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5.4工程结算:工程量按乙方、监理方、甲方现场代表三方共同签证,按审计部门核定的数量确定。结算单价按中标报价清单价执行,清单中没有列项的或超过或设计变更部分结算单价以县财政评审核定为准。施工方对隐蔽工程标明主尺度后留影像资料备查。最终结算按县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报告、结论(或审计定案表)执行。
5.5乙方需按规定在我县开具农民工工资专户,如有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形,甲方有权按照《民法典》第523条及我县有关规定直接向第三方(民工)支付民工工资,支付的款项从结算款中扣除,乙方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经济责任。
第六条 施工与设计变更
6.1甲方交付的设计图纸、说明文件和有关技术资料,作为施工的有效依据,开工前由甲方组织设计技术交底,以设计、监理、施工、业主及县交通建设质量监督管理站(以下简称县质安站)五方会审纪要作为施工的补充依据,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修改。
6.2甲、乙双方任何一方需要变更设计,必须按照《中方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中方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签证管理办法》要求办理。
6.3施工时,乙方负责提供甲方代表及相关人员必须的办公场所和办公用品,甲方代表对施工合同履行情况、质量、进度、费用进行监督时,乙方必须予以配合。对甲方代表提出的任何书面质疑,乙方必须提供相关资料进行书面解答。
6.4甲乙双方的交流,须以书面形式进行才具有法律效力。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因甲方原因,达不到合同约定条件,工期相应顺延,且由此造成的相关费用全部由甲方承担。因乙方原因,达不到合同约定条件,乙方承担返工费用,工期不得顺延。
7.2如因甲方原因在施工过程中产生纠纷,造成工程停工,甲方应尽快协商解决,否则工期相应顺延。如因乙方原因,造成停工或损失由乙方自负,工期不得顺延。
7.3合同签订后,因甲方原因不能继续履行合同时,可按实结算,甲方向乙方支付已实际发生工程量价款10%的违约金。
7.4合同签订后,因乙方原因不能继续履行合同或不能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完工,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同时进行结算,但乙方必须向甲方支付工程总造价10%的违约金。
第十一条 纠纷解决办法
8.1******法院起诉。
第九条 附则
9.1本合同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三份。(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9.2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9.3本合同生效后,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9.4本合同以交通运输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颁布的公路工程合同通用条款的解释为依据。
甲 方: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二○二五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