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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县学校大宗食材配送服务供应商采购项目澄清答疑公告(第二次)-澄清公告

利辛县学校大宗食材配送服务供应商采购项目澄清答疑公告(第二次)-澄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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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间:
2025-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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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大宗食材配送服务供应商采购项目澄清答疑公告第二次

一、项目基本情况

招标项目编号: LXCT2025CG011

招标项目名称:******学校大宗食材配送服务供应商采购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2025714

二、澄清答疑事项

1.提问:招标文件第五章评标办法2.2详细评审中“体系认证”评审项中“认证范围须包含:食用农产品(蔬菜、水果、畜禽肉、禽蛋、水产品)和资质范围内非即食散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预包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配送的售后服务(五星级)。体系认证其认证范围不同公司描述不统一,所以无法与评标办法中的认证范围一字不差,但其包含评标办法中的范围。我公司体系证书范围包含评标办法中的体系认证范围,但文字表述不一致,是否予以认可?

答复:如实质性内容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予以认可

2.提问:招标文件第五章评标办法:拟派本项目服务团队技术能力,高级食品检验师证书。我单位具有相同性质证书,高级食品检验员证书及高级食品检验工证书,是否予以认可?

答复: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3.社保人数门槛违反公平性。招标文件将“投标人在缴社保人数≧60人,得5分;投标人在缴社保人数≧40人,得3分;投标人在缴社保人数≧20人,得1分”设为评分条件,该条款与项目实际需求无关,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及《中小企业管理办法》第五条,疑似以企业规模排斥潜在供应商。

******学校多,需确保企业具备足够规模和稳定团队。

4.驾驶证类型加分构成歧视。评分标准规定“配送员持A1/A2驾照得0.2分,B1/B2得0.1分,C1仅得0.05分”。该条款与食材配送服务质量无直接关联,疑似变相优待大型企业资源,违反《政府采购法》第三条公平竞争原则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学校多,需确保企业具备足够的服务能力。

三、其他补充事宜

1.澄清答疑公告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之前发布的文件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2.其他事项暂不作调整,请按招标文件执行。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招标人信息

称:******教育局

址:亳州市利辛县港口路

式: 杨玉伟******

2.招标代理机构信息

称:******有限公司

址:******集团院内西侧二号厂房

式:魏磊、武琦  0558-******************

2025年7月22日

查看项目详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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