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居制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根据《芜湖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芜湖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件规定,我局决定受理该项目环评文件,按要求对《报告表》进行审查,并在湾沚区政府信息公开网进行受理与批前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异议。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专家评审意见,批复如下:
一、******有限公司位于安徽新芜经济开发区花桥路1号,项目购置原******有限公司土地及厂房,建筑面积******居制造项目。项目总投资20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25万元,环保投资占总投资比例1.63%。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购置雕刻机、封边机、注塑机、发泡机、冲床、焊机等生产设备,新建2条脱脂硅烷化生产线和4条自动化喷粉固化生产线并配套建设相应环保设施。项目建成后,全厂将形成年产儿童学习桌椅20万套及配件10万件和成人网椅12万件的生产规模。
项目经芜湖市湾沚区******委员会备案(湾发改备〔2025〕8号,项目代码:2501-340221-04-01-333936),项目建设符合国家当前产业政策、湾沚区总体规划以及安徽新芜经济开发区发展规划要求,在落实《报告表》及本审批意见提出的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项目建设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从环境影响角度,我局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及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二、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切实落实大气污染防治环境管控要求。项目须严格按照环评报告表列明的原辅材料和工艺组织生产。木材下料和雕刻、焊接、打磨产生的粉尘须收集后采用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抛丸产生的粉尘须收集后采用布袋除尘器处理;注塑、喷粉固化、封边产生的有机废气须收集后采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喷粉产生的粉尘须收集后采用滤筒过滤器+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喷胶产生的废气须收集后采用过滤棉+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发泡产生的有机废气须经负压收集后采用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天然气锅炉须采用低氮燃烧。颗粒物和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家具制造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4/4337-2023)表1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标准和表2厂区内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以及表3厂界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注塑产生的苯乙烯、丙烯腈、1,3-丁二烯、甲苯和乙苯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丙烯腈无组织排放执行《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第6部分:其他行业》(DB 34/4812.6-2024)表5企业边界VOCs排放限值;甲苯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苯乙烯和氨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相应标准。热水炉燃烧废气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其中,氮氧化物排放按芜湖市《关于推进燃气锅炉低氮改造工作的通知》(芜大气办〔2019〕22号)要求执行。固化炉、热风炉燃烧废气排放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办〔2019〕56号)中相应要求。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执行《家具制造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4/4337-2023)。
(二)加强水污染防治。落实雨污分流制度,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脱脂硅烷化产生的废水须全部收集后进入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处理后的废水和纯水制备浓水、设备冷却循环水以及锅炉排水通过污水管网纳入湾沚区城东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废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
(三)加强噪声污染防治。项目主要噪声源为生产设备运行产生的噪声,选用低噪设备,并针对性地分别采取隔声、消声、减振和强化生产管理等措施降低噪声。运营期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12348 -2008)中3类标准。
(四)加强固废污染防治。一般工业固废应分类收集,落实回收利用途径,一般固废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胶渣、废机油、废切削液、废过滤棉、污泥、废催化剂、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须分类收集、规范贮存,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置;危险废物贮存设施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有关规定。生活垃圾应统一收集交环卫部门及时清运,杜绝产生二次污染。
(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管理要求。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和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各项环保管理责任制度,加强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明确人员责任,依法落实环境管理要求。严格依法依规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环保设备设施,确保环保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各类排放口须规范化设置,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
三、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内容、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依法重新履行相关审批手续。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方开工建设的,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你公司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和渠道,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发生实际排污之前,须按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项目建成后,按规定程序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DQAE98X9)
2025年7月24日